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公开、透明地确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机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被拆迁人集体投票或者拆迁人抽签方式公开选择确定。
第三条襄樊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度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作为参与房屋拆迁估价的备选机构。
第四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房屋拆迁估价备选机构发出《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参选邀请函》。
邀请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应不少于3家。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参选邀请函》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地点、项目性质,拟拆迁范围、需确定估价机构的数量、估价时限等事项。
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在200户以内的,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家拆迁估价机构;拆迁量在200户以上的,可以确定一至两家拆迁估价机构。
第五条有意愿参与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邀请函的5日内,向建设单位复函,并拟定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方案。
复函参选的估价机构不超出需确定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数量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邀请。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公告》中将参选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予以公布。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召开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公选会。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公选会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公选会开始前,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拆迁管理部门现场工作人员领取《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公选选票》。选票发放实行"一户一票"制。
选票发放总数在指定时间内达到被拆迁人总户数半数以上的,通过被拆迁人集体投票的方式选择估价机构。选票发放总数在指定时间内未能达到被拆迁人总户数半数的,采取拆迁人抽签的方式选择估价机构。
第八条被拆迁人集体投票方式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拆迁管理部门宣布选票发放结果,宣布投票公选开始。
2.参选的估价机构负责人介绍本机构情况,并宣读房屋拆迁估价方案。
3.现场设立投票箱,由被拆迁人当场投票。
4.邀请3名以上被拆迁人代表当场唱票、计票。
5.拆迁管理部门宣布计票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估价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得票最高者为中选估价机构;如出现最高得票相等的情况,由拆迁人从最高得票中选择一至两家作为中选的估价机构。
6.公证机构对投票公选的结果做出公证。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拆迁管理部门公布选票发放结果,宣布拆迁人抽签公选开始。
2.公证机构将参选的估价机构编号,填写对应的号码签。
3.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估价机构数量确定原则,拆迁人当场从装入号码签的容器内抽取一至两个号码。中签者即为中选的估价机构。
4.公证机构对抽签公选的结果做出公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与估价签订书面委托估价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