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的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襄樊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信访、公安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市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核查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否制定,是否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二)所提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 (三)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五)对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公示是否到位; (七)房屋征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施工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评价: (一)是否有障碍或安全风险隐患; (二)是否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三)拆除工地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房屋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三章 评估程序及报告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评估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应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公示房屋征收项目情况。应将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划用地红线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拆除施工单位等有关内容在房屋征收现场进行公示; (三)听取各方意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报告。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符合规划和纳入年度计划情况、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和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等; (二)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评价。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给低收入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涉及侨民、台属、宗教信仰等问题,拆除施工的安全问题以及因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三)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保护措施,征收补偿资金的安排和监管措施,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时间及相关保障措施,拆除施工的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等; (四)确保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的措施和预案。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明确房屋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对房屋征收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五)评估结论。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很大、有一定风险或无风险的评估结论,并提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区人民政府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审查决定。同时,将评估报告、审查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以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十三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保证措施和工作预案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坚持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维稳部门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对不认真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造成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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