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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房屋征收 >>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10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10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执行;若区段等级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等级执行。

八、各县(市)和襄州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可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补偿标准。

附: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价)

备  注

 

有线电视

120/

移装费

若征收,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

初装费标准确定

单位光纤

2000/

家庭宽带

200/

固定电话

150/

空 调

分体式

300/

移装费

 

200/

家用中央空调

及柜机

100/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 水 器

太阳能

400/

移装费

 

150/

燃、煤气

150/

室 外 地 面

 

20/

混凝土

30/

混凝土<10cm

60/

10cm混凝土厚<20cm

110/

混凝土厚20cm

围墙、防盗门

挡土墙

150/ m3

铁艺围墙

120/

双砖实心围墙

75/

空斗围墙

60/

石头、单砖围墙

40/

含透空围墙

简易铁大门

100/

铁艺绣花大门

250/

卷帘门

120/

钢筋防盗网

70/

不锈钢防盗网

95/

简易防盗门

250/

品牌防盗门

800/

有注册商标

外 阳 台

PVC门窗

180/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180/

木门窗

100/

 

懒汉炉、茶水炉

300/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

单灶台

200/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灶台

300/

双层贴砖案台

200/

单层贴砖案台

120/

   

化粪池

80/m3

室外厕所

200/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压水井

700/

岗地增加300/口,

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150

水泥吊厨

300/

铝合金吊厨

400/

棚 子

50/

屋面隔热层(自建)

50/

盖石棉瓦,檐口高1.5以下

120/

盖石棉瓦,檐口高1.5以上2.2以下

100/

盖红瓦,檐口高1.5以下

200/

盖红瓦,檐口高1.5以上2.2以下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400/

层高2.2以下1.8以上

300/

层高1.8以下1.5以上

200/

层高1.5以下

水 电 气

水表

300/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收补偿费,

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初装费标准确定

二相电表

480/

三相电表

2000/

天燃气

2290/

未挂果

20/

已挂果

100/

杂 树

胸径3-9cm

5-10/

胸径10-19cm

20-30/

胸径20cm以上

40-50/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

4、本文件所称“市区”范围,由市规划局依法予以确定。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襄房征办 
发布日期:2011/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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