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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鉴定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编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评估机构涉及经济纠纷、司法诉讼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越来越多,给评估从业人员带来了潜在的执业风险。如何树立法律意识,规范评估程序,从而防范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是广大从业人员值得关注的。本文通过对司法价值鉴定评估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出司法鉴定评估风险防范的措施要点,希望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中经济纠纷、司法诉讼等逐渐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评估业务也越来越多。由于司法鉴定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多对抗性冲突,如何规范评估程序,防范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是值得评估从业人员深思的问题。

  司法鉴定评估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司法价值鉴定评估的分类

  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以下简称司法评估)的内容很多,但可以从司法诉讼程序的角度和案件涉及经济类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

  (一)按司法诉讼程序分类

  我国司法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案件审理与判决、执行判决三个环节,在不同环节涉及的司法评估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根据司法诉讼程序,可将司法评估分为案件审理前、案件审理中、案件执行中三大类。

  1、案件审理前的司法价值评估

  该类评估主要涉及的是诉讼标底的确定。一些案件在申请立案时,标底大小的不明确必然造成立案困难,这时就需要通过评估来解决。此类评估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

  2、案件审理中的司法价值评估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资产、费用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等必须通过司法价值评估进行定量确认,才能为案件的判决提供定量依据。该类司法评估涉及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损失及费用、收益及经济责任,为司法评估发生量最大、种类最多的环节。

  3、案件执行中的司法价值评估

  案件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大量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要作价直接变现,用于还债或赔偿损失。该类司法价值评估涉及各种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按案件涉及的经济类型分类

  司法诉讼中的争议内容涉及资产、技术、费用、收益损失等经济类型,因此,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类型将司法评估分为涉案资产评估、侵权损失评估、费用损失评估三大类。

  1、涉案资产评估

  在案件中涉及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具体评估种类可分为:(1)涉案实物资产评估: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价值、机电设备价值、在建工程、安装工程价值、其他各类物品价值等的评估;(2)涉案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权价值、专有技术价值、商标权价值、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许可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租赁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矿藏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价值、著作权价值、计算机软件价值等的评估。

  2、侵权损失评估

  侵权损失评估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对涉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与判决提供依据。该类司法价值评估包括:(1)专利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2)专利许可合同中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3)商标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4)商标许可合同中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5)著作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6)著作权合同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7)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失价值评估;(8)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争议费用及损失评估等。

  3、费用损失的价值评估

  费用及损失评估是对涉案的实物资产受到破坏或占用、以及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等进行的定量评估。该类司法价值评估包括:(1)涉案损害、损失价值评估,损害与损失有:合同经济纠纷涉及的损失,合伙经营中舞弊造成的损失,建筑、机器设备的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林木、植物、药材、水产品等受到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纠纷涉及的费用及财产损失,停业(产)经济损失;(2)涉案费用评估,这些费用有:经营及投入费用评估,装修、装饰费用评估,修理(修复)费用评估;(3)涉案经营结果损失评估,这些损失有:承包经营或合伙经营纠纷案件中有关经营利润及经营成本费用等。

  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评估主要为确定资产拍卖底价、确定抵债协议金额、延迟履行的执行等目的服务。

  二、司法价值鉴定评估的特点

  (一)评估的特殊性

  它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其次才是资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评估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师估算、判断评估对象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评估师除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等有关准则、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如果鉴定结论未经充分质证,司法人员便无从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直觉进行取舍。此外,由于鉴定过程、手段等无须在庭审上充分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当事人特别是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二)目的的公正性

  与国有资产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三)行为的严肃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地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四)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的复杂性源自于案件本身和评估对象两个方面。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评估师在评估目的确定、现场勘察、权属资料取得、评估说明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评估对象往往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明等复杂情况,这都给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带来了挑战。

  (五)结果的精确性

  司法鉴定评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得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许多评估结果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当事各方对其精确性的严格审查。这和我们评估行业以往常常强调的“评估结果允许有±10%的误差”有着明显的矛盾。

  源自于其自身的特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所承担的包括法律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往往高于其他评估业务。很好的控制司法鉴定评估环节的各种风险同样是一件复杂而重要的事情。

  三、司法鉴定评估风险防范措施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相继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包括价值评估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故意错误鉴定或做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民诉法、证据规则、刑诉法对评估司法鉴定的委托和采信作了简单的规定,对鉴定的定位、委托、采信及鉴定人的责任等尚没有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随着人民法院鉴定制度改革和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评估机构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能力,才能在司法鉴定评估领域有立足之地。

  (一)明确评估目的

  司法鉴定评估的目的包括拍卖底价、折价抵债等等。明确评估目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设定价值定义,制定技术路线都十分重要。评估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鉴定申请书、抵押登记证等卷宗资料,并与法官就评估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应在评估委托书中进行明确。避免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答非所问,给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评估机构陷入被动。

  (二)确定准确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估结论的可靠性。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评估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财产分割目的下的鉴定评估,评估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全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评估师与法官根据评估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评估师在遵循评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的目的,避免不假思索的采用“市场价值”,深刻的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类型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三)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

  评估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必须同价值定义严格对应,才能真正实现评估目的。原则上,评估报告中的每一项假设和限制条件都应得到法院的事先认同,由法官协助判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对审判和执行产生影响。除法院允许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应避免出现对权属、面积、使用标准等重要因素的假设,防止评估报告失去期望的使用价值。

  (四)选择科学的评估方法

  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得出鉴定结论应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评估较多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在交易活跃的市场条件下,房地产的评估宜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评估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

  对一些涉案企业股权评估涉及的企业价值评估,由于类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较少,不具备可比性,因此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一般采用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有时是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用。

  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评估,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且专业性较强,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中所需数据资料的收集较困难,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对一些具备独立获利能力的资产,可采用收益法评估。但收益法中对预测年度内收入、成本、折现率等评估参数的判断分析,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评估师对收益额预测的合理性与真实情况不应相差较大。

  (五)遵循严谨的技术路线

  1、现场踏勘

  评估师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有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共同到场。现场踏勘过程中,评估师应公开收集各种权属资料,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师必须拍摄评估对象及其环境照片,并与踏勘基本数据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注明踏勘日期和踏勘人员,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2、基础资料校核

  对于取得的评估对象权属等基础资料,评估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校核。对于存在权属不清、基础数据不明的,评估师应当与法官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出假设。

  3、市场数据调研

  评估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各类司法鉴定评估过程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做好底稿的存档工作,对于电话咨询、专家咨询、网络查询等数据应做好书面记录,对走访、现场调查的资料应整理以备查阅。

  如少数机构自身评估经验积累很少,加上一些评估人员专业自律性较差,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中存在不合实际情况,拍脑门确定数据,出现高估或低估资产的情况,引起涉案当事人的质疑,发生纠纷的事件较多。

  笔者曾遇到过这类情况,如:两台国产设备评估,评估值共计40余万元,为法院委托。被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于是上庭做鉴定人陈述与辩解。

  一是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报告中无评估值具体计算过程,此为评估行业操作惯例,只在评估说明中体现具体计算过程,且一般不对外公开。二是价格信息记录中仅询价一家生产企业,且未注明该企业为生产商、一级经销商或是末级经销商。实际询价企业为末级经销商,而被告拿出生产商报价单,该报价单与我方询价价格差距较大,且提出我方未货比三家,即未多方询价,后法官未在此问题上让我双方做过多辩论。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投标至少要三家,询价也许不用这么严格,但是从统计学角度来讲,至少三家也是减小偏差,保证询价效果,业主更加容易接受,所以还是提倡尽责一些,在询价中需了解多家企业价格,且需了解经销商利润水平,尽量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报价,以此较准确的来推算评估值。

  4、评估计算

  司法鉴定中的每个评估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评估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确保评估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影响评估结果的因素考虑周全。

  (六)规范作业程序

  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防范,关键是要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评估师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程序,执行每一步评估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技术审核、资料存档等制度,规范评估作业程序。

  (七)对特殊资产应考虑评估专家合适的资质

  对当事人委托的项目中涉及的专项资产,评估机构应选派在该领域有丰富学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师工作,专业人员应具备对系争事实发表意见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专家发表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和减轻评估师的责任。

  如涉案项目中对水电站、火电厂等建设工期长、投资大的项目的评估,其资产的特殊性应引起评估机构的重视,例如,水电站的水工建筑是水电站资产重点和难点,由于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水工建筑的形式和内容均为非标设计,隐蔽工程较多,工程量的分析会受设计、施工条件和施工管理水平的影响,水工建筑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采用成本法必须依赖水工建筑专业人员的参与,从一定程度上讲,水工建筑专业评估人员的安排得当,是决定评估结果客观性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学识与经验,简单套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或直接套用大型水电站的相关参数进行计算,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

  根据法院鉴定制度改革的设想,当事人对专家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交叉询问中对专家资质进行质证。对不具有系争领域专业经验和能力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拓展不仅为评估机构增加了业务收入,增强了评估师的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同时也给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带来了潜在的各种风险。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履行执业程序,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精神,谨慎进行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提高执业水平是防范司法鉴定风险的必要保证。(作者单位: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日期: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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