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评估鉴定的探讨
文章来源:《河南注册会计师》
司法评估鉴定是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运用评估学等专门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资产进行估算、评定等;并对照法律法规的一定标准,作出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法律诉讼涉及资产价值不是近两年才出现,而是早就具有,因司法会计受技术限制无法做到涉讼资产的鉴定,故新兴了司法鉴定评估,因此司法鉴定评估作为一种新兴业务,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司法鉴定评估与正常的评估的性质、内容、方法、格式、要求应该是一样的,但其具有自身特点: 1、风险大。同正常资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首先是风险大,正常资产评估的评估值只是咨询价,不是最终交易价,最终交易价是产权所有者定的,评估值允许在正常值10%上下浮动(国外允许20%浮动),因此,在评估时只要不要太出格,坚持独立评估,不受外界干扰,就不会出问题。而司法鉴定评估相比风险就大,因其直接面对当事人,如果评估取证不准、取证有误,直接损害当事人利益,客气的告上法庭,不客气的遭到非法报复。《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均体现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大。 2、时限短。正常资产评估有充裕的时间调查取证,而司法鉴定评估在时间上受限制,这就为评估造成不便。《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鉴定记录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鉴定档案”,这就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以执业质量为主,不以时间为主。如在时间上与委托方有异议的,对弄不清的问题应不涉及,合同签定时在时间上留有余地。 3、取证难度大。正常资产评估由企业配合收集资料,有的企业甚至成立专门的配合评估班子,这就大大的减少了取证难度。而司法鉴定评估就不一样了,被告方不配合,甚至销毁资料;司法评估是追溯性评估,现在评估前两年的资产,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调查当时的物价,当时的资产状况,因此更需慎重的取证。 根据以上几点,需要讨论以下几点:
一、司法鉴定评估与正常资产评估书的格式问题有何不同?
目前尚无规定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这就要求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应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因无文件规定,故不要出现自创格式,因为拿到法庭上;可能会造成懂行的人说违规,导致不能举证,如果按《操作规范意见》执行就有理可寻;《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写明绪言、鉴定要求、检验情况、鉴定的综合评析、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加盖公章和签名”,根据此规定可把内容摘要做适当修改,并把结论补上,但资产评估报告完整性不能破坏,不能自创,亦可把鉴定结论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同上报。
二、鉴定业务委托的市场调查问题
首先注重风险防范,进行市场调查应是鉴定机构养成的习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调查清楚的不要随便承接业务,防止短期行为。做市场调查应考虑以下几点: 1、自己有无能力承接业务,鉴定机构的规模与委托鉴定的标的物是否协调。 2、鉴定机构有无该方面的资格,否则将会面临反被告。 3、鉴定人有无该方面的专长,这就要求或放弃业务;或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4、有无最基本的资料来源,在鉴定业务中,资料来源是成功鉴定的前提,也是鉴定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对于如无特别关键的资料,应主动放弃,无义务编造,由法院来解决。 5、有无影响自己执业的强大的外界干预,因外界于预是不可避免的,执业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压力是不好克服的。再鉴定中,有的委托人先定价,或不让看标的物,这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应做到心中有数,基本资料能否收集到,如出入大;最好不要接受。属暗箱操作的,决不能接受。总之,应按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6、接受委托应了解产权是否清晰,产权不清晰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千万不要做产权界定,因其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做的,如无产权证明,最好不要出鉴定报告。放弃产权界定的风险有三种方法: 索要有关权威部门证明文件、证书,或临时性文件。 第一 不管产权定性,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揭示,提请报告使用人或有关部门注意。 第二 取得法院、原告、被告三方的认可,由法院牵头并签字、盖章。
三、关于鉴定目的和鉴定范围的确定:
在做鉴定报告时,应要求委托方说清鉴定目的(且只能有一个),并说清鉴定范围,提醒委托方签定范围要合情、合理、合法,明确委托方要求鉴定的是标的物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两者兼有,在此有三点应注意: 1、要注意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一定要由委托方确定,中介机构无建议权。 2、如果委托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评估范围,应有权说明情况,认真对待,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评估范围有可能把责任推到鉴定人身上,鉴定人无必要承担。 3、一旦确定了鉴定范围;就要严格把鉴定约定在范围内,不可随意超越。
四、司法鉴定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大,司法鉴定评估相对于正常资产评估在选择评估方法上更应慎重。正常资产评估所需要的可能只是一个评估结果,司法鉴定评估有可能会对被告立案起决定性作用,被告会仔细研究你的评估鉴定方法及所采用的依据,因此选择评估方法一定要慎重。司法鉴定评估主要有三种: 1、市场比较法。在三种评估方法的应用中,应为首选方法(容易被大家接受),其关键在于选择三个比较案例,三个案例是否选用准确,是否适用,直接决定评估值的准确,且注意应选取同一时期、同一地域的案例。 2、成本法。是大家最熟悉、应用最多的方法。一般用于直接经济损失鉴定评估。 3、收益法。收益法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侵权或要求鉴定评估间接间接经济损失鉴定评估,一般要组成专家组对有关技术提出书面分析意见。主要适用于: 第一 计算被告方的获利情况,计算时要求资料全面,主要指公安、检察、工商查封的资料(包括会计资料),否则这方法不好使用。 第二 计算被侵权方若干年来的收益侵权和应得利润,计算被侵权后收益损失额,前提条件是专利等已经形成规模,且已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三 如果是在研制的科研项目或已研制成功的科研项目,尚未达产或已获得专利未投入使用,运用收益法对未来收益进行核算,要作大量的市场调查,要取得各种参数(这种参数不仅真实,而且全面),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即风险报酬率),风险大,更应慎重。这种方法更不易被对方接受,目前应用不多。
五、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是执业评估师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在做司法鉴定评估应充分应用。在写特别事项说明应考虑: 1、要说明产权界定的情况。产权界定是否证实、证明的来源、委托方是否认同、各方是否还有异议,要明确说明是睢、谁做的界定,如无,应明确本鉴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2、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应说明如超越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后果应由委托方负责。写清该报告仅适用于××案件的索赔。 3、明确报告的使用期限,司法鉴定评估的使用期限应与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协商确定,一旦商定后,必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明确揭示。 4、由于司法鉴定评估的特殊性,应明确揭示特殊的评估基准日是应委托方要求确定的。 5、要声明报告书的附件和工作底稿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的当事人负责或委托方负责。收集的资料或附件要有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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